會展業具有強大的產業帶動效應,不僅能給城市帶來場租費、搭建費、廣告費、運輸費等直接收入,還能創造住宿、餐飲、通信、旅游、購物、貿易等相關收入。更為重要的是,會展能匯聚巨大的信息流、技術流、商品流和人才流,會對一個城市或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進步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和催化作用。
因此,近年來,會展熱在全國范圍內興起,你方唱罷我登場,好不熱鬧,但是經濟的發展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如果沒有適合的法律來保證經濟的發展,那么經濟的發展是不會有長久性的。在會展熱興起的情況下,我們更應該通過“法眼”冷靜地看待其中的一些民事法律權利義務關系。
在去年9月,安徽首起會展合同糾紛案一審塵埃落定后,我們對于這一點是深有體會,同時我們對于會展合同的認識不得不加深了。對于會展我們很熟悉,可是很多人對于會展合同卻不甚了解。
會展是一種經濟活動,需要大量的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在我國會展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的情況下,會展活動中各參與主體之間所訂立的合同,對于調整各方之間的利益關系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防止糾紛的產生、妥善處理會展中的問題,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會展合同
會展合同是指會展組織者與參展商之間訂立的約定會展活動中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的協議書也可以叫會展協議書、參展協議書。我國會展市場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法》中也沒有對會展合同的規定。但是作為一種規范經濟活動的合同,結合我國關于會展市場的規章制度,參考實踐經驗,筆者認為會展合同有著以下的特征:
(1)會展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對等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愿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等履行的義務或者說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會展合同中,約定會展組織者為參展商提供服務,包括尋找場地,劃分展臺、招徠觀眾等等,參展商因此給付會展組織者參展費、展臺租賃費等報酬。
(2)會展合同是無名合同
所謂無名合同,又稱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和規則的合同。我國的《合同法》還沒有將會展合同單列,會展合同在我國還屬于無名合同。對于無名合同而言,除了應類比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外,還要適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參照合同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進行處理。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會展法,因此相關領域內的法律如《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商標法》等,還將起重要的調整作用。
(3)會展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我國對舉辦會展活動的管理采取審批制,需要主辦者提交相關的申請文件,批準后對該會展予以登記,主辦單位對參展商的資格審核情況還需報登記機關備案。可見,會展合同并非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合意即可成為有效的合同。二、會展合同的內容
我國目前的會展市場上會展組織者和參展商都不重視會展合同即便是訂立合同,也是極其簡單的一紙空文,合同僅僅約定展品的種類、展覽的起止日期、展位價格等基本要素。很多會展的組織者和參展商之間的約定,就是一張“參展通知書”而已。這是遠遠不夠的。會展合同應當是許多約定的綜合體,甚至是許多合同的綜合體。
在國外一個運作成熟的展覽會往往會發布一個章程。對本展覽中所涉及的事項一一予以說明,參展商參加展會必須同意該章程的規定。這種章程類的規定是展覽完善且成熟的標志。其制定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展覽能否順利成功地舉行。
其實,國內展覽會舉行過程中,同樣會碰到類似的問題,但是我們并沒有重視會展合同的作用,會展合同訂立的水平還不夠高,考慮的問題還不夠細致,很多問題沒有事先做出約定,以致于會展糾紛難以解決。
另外,會展組織者除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外,還應該對參展商負有其他的義務和責任。在安徽首起會展合同糾紛案,就是因為安徽國際會展中心沒有遵守簽訂的排他性協議才引起的。
在會展熱的形勢下,我們只有冷靜地簽訂會展合同,才能讓會展經濟更好更快地走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