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交會作為各地政府為房地產企業服務的一種模式,尚存在一些不足
1.形式較為單調
盡管每年的房交會房產主管部門都力爭有新亮點、新思路,但基本的框架不可能改變。原因是:政府部門舉辦房交會所受限制較多,一些企業行為、商業行為不可能用于房交會。政府部門的既有職責并不包含辦展會,投入的人力、時間不可能很多,而且工作人員不是專業策劃人員,策劃經驗不多,因此,限制了房交會的水平。
2.效率不高
主要表現為:一是房交會效率不高,準備時間很長而服務面較窄,參與的開發商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中小型開發商因實力不夠用而無緣房交會。二是開發商的效率不高,目前相對火熱的房產市場,房交會上的成交量并不大。原因是平時房子好賣等不到交易會就已經賣的差不多了,新房源或新樓盤的推出不可能剛好在展會期間。房交會的直接效應不會那么明顯,形象展示才是開發商參展的主要目的。三是房交會時間的選取不盡科學(比如按樓盤上市集中時間段),規模的選取也缺乏科學依據。
二、辦好房交會應著重解決以下幾方面問題
1.房交會模式創新與降低參展門檻相協調
要想在舉辦形式上創新,必須要有專業的策劃人員、專職人員負責房交會。目前有些地方的房交會已經由非政府部門舉辦。但是其他問題又接踵而至,比如舉辦權歸屬問題,展會公司提高參展門檻,將中小型公司拒之門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筆者提出取兩者之所長來辦好房交會。
具體操作是由政府部門負責舉辦房交會,把策劃、布展的工作交由有關企業操作,可以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具體企業。這樣既避免了政府部門辦房交會缺乏專業策劃、布展人員不足,又避免了策劃、布展公司為爭奪承辦權而四處奔走,而且使參展費用大幅度降低,有利于更多的開發商參與到房交會來。
2.科學合理確定房交會舉辦時間
目前,多數地方一年有兩屆或兩屆以上房交會,一般是春季或秋季。筆者認為,房交會應在秋季舉辦。因為每年秋季都有大量的新盤上市和新房竣工。
3.做好與各相關單位的溝通工作
一是與房交會參展商之間的溝通。開房交會前有許多相關事項必須通知參展商,從召開新聞發布會開始,會陸續有相關的通知,比如布展的事項、招商合同的簽訂、展位的選取等,需要及時與參展商聯系。二是與策劃公司之間的溝通。大會方案在逐級上報過程中,必然要不斷修正完善,及時把這些改變傳達至策劃公司,讓其作出調整是房交會主辦部門的職責。因此,組委會的經辦人員必須要與策劃公司的策劃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三是與宣傳媒體之間的溝通。建立與宣傳媒體的聯動機制是關系到房交會整個宣傳計劃能否執行的關鍵。
4.制定周密細致的工作計劃
房交會必須要有精密周全的計劃和落實得力的執行系統。從一開始的招展到最終的舉辦,再到會后的總結都必須要有詳細的計劃,而且都必須要有應急預案,以防止突發事件發生。
一是摸底調查。調查對象為開發商、房產中介和房地產相關企業;調查內容包括大會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是否參加房交會、參加房源的數量、需要展位大小等。
二是方案起草,報上級部門批準,并做修改。草案內容包括:房交會的各項要素,例如大會名稱、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大會目的、大會主題等,其中大會名稱要有連續性,符合地方特色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召開時間要考慮到參觀市民和開發商的意見,盡量選擇休息日等人氣足的時間;大會目的要明確、有指導意義,主題鮮明、口號響亮。經上級部門修改后確定最終方案。
三是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向外宣傳房交會。新聞發布會一般是主辦方領導出席并講話,宣布本次大會的幾個要素,提出基本要求,招展方案和參與方法。針對招展摸底情況制定不同的招商方案。
四是招商、招展。在這個過程中,一是要按計劃執行方案,二是要根據情況不斷調整招商。房交會招展需要與各參展單位簽訂展位協議,明確主辦方能提供的服務內容和參展單位必須遵守的規定,協議內容必須詳細、周全,未涉及部分要有臨時處理協商的方案。場館方如有特殊規定必須對參展單位明示,像用水、用電等方面的需求須在簽協議時由主辦方統一登記后一并報給場館方。
五是布展、撤展。布撤展是整個房交會過程中的實質操作步驟,也是最為關鍵重要的一步。安全是這個環節的關鍵詞,為此在布展前要統計布展商名單,確認布展商的相關資質、負責人等相關信息。通過布展須知等文件以書面形式向各布展商告知布撤展時的相關要求。布撤展時要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引導和不定時巡查,監督布展進程,確保整個布展進度滿足房交會要求。撤展中要注意場地垃圾的清理和場館損傷的記錄,以便統一向參展單位告知并作為相應押金扣除的依據。
六是會展期間管理。會展期間首先要制定展會議程,并由專人負責落實。另外,場地內各展位的秩序、音響、廣告流動發放、展商自行舉辦的活動等都要嚴格控制,確保整個會場井然有序。











